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7 刘军宁︰〈中国百年宪政梦〉,《开放杂志》(香港),2003年10月号,「中国民间宪政运动」专题,页41,42。更具体来说,必须把更多实权让与人大和法院,让人大能更有力行使其财政权、人事权、决定权、监督权、立法权等法定权力,让法院能真正司法独立,不受同级政府、人大以至党委的干预或操纵。
56 康晓光︰〈中国︰改革时代的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当代中国研究》(美国),2002年第3期,页29。修宪的作用仍停留在政策的宣示而非机构、权力和权利的重新组合。这次修宪涉及的条文共十四项,可简述如下︰(1) 在序言中加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概念。在明确宣示宪法条款可被法院引用为判案依据方面,「八一三批覆」对中国宪政的发展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52 胡锦光︰〈从宪法事例看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法学家》,2003年第3期,页36。
这些修改大部份都是和经济体制的改革相关的,又反映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型态的逐步演化。29 莫纪宏︰〈受教育权宪法保护的内涵〉,《法学家》,2003年第3 期,页45,48。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在二十世纪后半期成立的不少新的政权都是奉行立宪主义的,虽然这些国家是否能建立稳定和持久的立宪主义政体,尚待观察。宪法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设定大家都愿意接受的关于政权的产生以及和平转移的「游戏规则」,例如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首长的选举办法和任期,任期届满后,便再用这套游戏规则来决定政权鹿死谁手。Friedrich, Carl J. 1950.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Democracy: Theory and Practice in Europe and America, revised ed., Boston: Ginn Co。国王的权力来自上帝,而教会才是上帝在世上的代表。
虽然英国是立宪主义的先驱,但英国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基本上是成功的,不少国家都相继仿效,但不一定把违宪审查权交给一般法院,反而为此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
在这时代,并不存在立宪主义的概念,但是诞生了一些日后成为立宪主义的重要元素的思想和实践,如法治、政治制衡、民主、共和、民法等。但是,在当代世界,尤其是在西方文明圈以外,还有很多国家仍未建立立宪主义的传统,它们的政治发展尚未走上轨道,它们之中有些在立宪主义国家的道路上属刚起步阶段,其前途未卜。立宪主义不只是一个遥远和飘渺的理想,在现代,不少国家和民族已经成功地把它附诸实践,成绩有目共睹。同时,正如马克思主义者所指出,立宪主义的建立是符合近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的,他们把立宪主义对专制主义的革命称为「资产阶级革命」。
美国宪法制度的另一个特色是,除了实现横向的权力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外,更建立了新型的纵向的权力分立制度,这就是联邦制。我们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一些非立宪主义国家转型为立宪主义国家的个案中可以看到,这种转型是有可能成功的,其中除了思想的因素外,当然还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例如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产阶级的出现和市民社会的成长等。政权的滥用的后果可以是极其严重的,故我国古语有云「苛政猛于虎」。1685年查理斯二世去世,其继位者詹姆斯二世﹙James II, 在位于1685年至1688年﹚又受到国会和新教徒的反抗,导致1688年的「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詹姆斯二世被推翻,王位由玛丽﹙Mary﹚及其夫荷兰亲王威廉﹙William of Orange﹚ 继承,条件是他们必须接受国会在1689年通过的限制王权、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进入 陈弘毅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立宪主义 宪法 宪政 。西方法制史学者Caenegem ﹙1995:173-4﹚曾说:「有些政治程序和概念具有超越其经济和文化背景的偶然性的用处和价值。
本文就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年《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的引文均来自本书。罗马在其共和时代的民主政制和议会组织也是后人所赞颂的,罗马公民相信领导人的权力乃来自人民。
这些矛盾是不容易解决的,很容易演化为暴力斗争。但是,立宪主义的前途绝不是灰暗的。他又主张介乎全民统治与贵族统治之间的混合式政体,以达到政治上的均衡。四是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书中还提供了有关法例条文和司法判例的选译。法制上的设计乃根据法治和司法独立原则。
因此,民选的立法机关也不能制定违反宪法的法律,这些法律不一定代表民意。纳粹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极权主义﹙totalitarian﹚的,国家全面控制人民生活的所有范畴,国家政府的权力是绝对的和不受制约的,人民的人权和自由得不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障。
但克伦威尔去世后,查理斯二世﹙Charles II, 在位于1660年至1685年﹚复辟,革命告一段落。至于国际条约的缔结,更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7。
Ishay, Micheline R. 1997. The Human Rights Reader: Major Political Essays, Speeches, and Documents from the Bible to the Present, New York: Routledge。2 此外,克伦威尔领导的政府在1653年也曾制定《政府章程》﹙Instrument of Government﹚,对国家机关的结构和功能作出规定。
十三世纪初期,英王约翰﹙King John, 在位于1199至1216年﹚因其苛政引起贵族和僧侣的反抗,最后在1215年被迫签订颁布《大宪章》,这份法律文件确认贵族、僧侣等人根据习惯法所享有的若干特权,并对王权作出相应的限制,如规定国王不得任意征税或非法拘捕人民。因此,国王的权力范围是有限的,更不是最高的。3 原文来自杰弗逊起草的《肯塔基州决议》﹙Kentucky Resolution﹚﹙1798年﹚,这是一份宣示州﹙相对于联邦政府﹚的权利的重要文献。第三,中世纪的法律观也构成对于王权的重要制约。
从长远的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中世纪文明可视为现代立宪主义的温床。除此以外,中世纪社会也存在其它限制和约束国王的权力的因素。
钱端升﹙1991﹚,《钱端升学术论着自选集》,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3另一位美国开国元老麦迪逊﹙James Madison 1751-1836﹚则指出:「在设计一个让人管治人的政府时,……你必须首先给予政府治理人民的能力,然后保证政府能治理好自己。
踏入二十世纪后,西方国家的宪法在内容上出现一些新的趋势,一方面是变得更加民主,即把选举权扩展至全体公民﹙通常是先扩展至全体男性公民,后来再推广至女性公民﹚,另一方面是把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如工作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医疗等社会福利的权利﹚纳入公民权利的范畴,而不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言论、宗教、集会、结社等自由。现代立宪主义可理解为对专制王权的专横的反动,如果没有近代专制国家的出现,可能就不会有现代立宪主义的理论和实践。
在日耳曼民族的传统文化中,习惯法享有崇高的地位,习惯法的权威凌驾于王权之上,即使君主也不能恣意违反习惯法,如侵犯贵族根据习惯法所享有的各项特权。除了英国等极少数国家之外,实行立宪主义的现代国家﹙以至一些并不真正实行立宪主义的现代国家﹚都享有一部成文宪法。这是一部全面介绍美国的宪法史的不可多得的中文佳作。因此,虽然这些国家仍有其宪法,但宪法是徒有虚名的,它只是专制政权的装饰品,不能发挥调控政治的操作和限制政府的权力的功能。
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成文宪法是由国家全体公民﹙或其代表﹚所制定的,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享有高于其它法律的权威,它更是其它法律的权威或效力的渊源,因为立法机的立法权本身,也是由宪法所赋予的,并受到宪法的规限。
本书辑录了西方历史以至当代世界中与自由、民主、宪政和人权有关的文献。美国立宪主义一方面继承了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的法治传统和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时代的凭理性建构更完美的政治秩序的精神,发扬了英国思想家洛克的「社会契约」理念和「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人权思想、以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的「三权分立」政制设计思想,另一方面更有其突破欧洲政治传统的原创性 — 如建立了世界上首个大型的联邦制的共和国,不单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横向性分权和相互制衡,而且有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纵向性分权,立法议会﹙分为参众两院﹚由民主选举产生﹙不像欧洲国家议会有世袭的贵族﹚,总统也由民主选举产生,并由法院独立处理宪法的解释和应用上的争议。
虽然查理斯一世在国会的压力下在1628年接受和签署了《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s﹚,可算是第二份的《大宪章》,但双方的冲突并未止息并在后来酿成内战﹙1642年至1649年﹚,查理斯一世战败并被处决。「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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